作者在文稿中有地图的,请参见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》,必须提供经国家审核过的地图,并提供审图号。

详细如下:

 办理流程:    请登陆    https://zwfw.ch.mnr.gov.cn/approval

 

 

法律依据如下:

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》发布实施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  http://www.gov.cn/xinwen/2017-12/05/content_5244539.htm

摘要如下:

1.说明:除非是极简单的无边界(一般是在一个很小的行政区域内),其他的图都要审。

第六条 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:

(一)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;

(二)景区地图、街区地图、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;

(三)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、边界、历史疆界、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。

2.说明:申请地图审核需要提供的材料。注意,第(三)条是所提交的地图必须是由有测绘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制作,对于需要出版发表的地图不是什么人都有资质画的,除非不发表。

第十条 申请地图审核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地图审核申请表;

(二)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。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,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;

(三)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。

3.说明:有作者提到:是基于网上的标准图制作,底线无修改之类,这里请参见以下第(四)条,即如果未进行大的修改,可不需要有专业资格的人士绘制,由作者自行画出但也要送审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:

(一)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;

(二)直接引用古地图;

(三)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、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;

(四)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、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。

4.说明:有的作者提供来自互联网上的地图,且有审图号的,也需要注意其日期。

第二十八条 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。审图号到期,应当重新送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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